
医保患者门诊须知
一、凡参加北京市医疗保险患者须持“市民卡”或“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”,挂号、就医;
二、为您建立医保专用病历,挂号室在病历袋、首页等加盖医保专用章;
三、门诊开药使用医保专用“处方”,一式两份,双划价,底方及收据由本人妥善保管,遗失不补;
四、门诊开药注意事项:
1、执行急性病不超过三日量, 慢性病不超过七日量,行动不便不超过两周量;
2、参保人员患“10种病”,病情稳定,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不超过一个月量;
五、特殊病门诊:
1、经就诊确定需进行肿瘤放化疗、肾透析及肾移植术后需长期使用抗排异药治疗的参保人员(包括门诊和住院),需由您本人提出申请,选择一所特殊病种定点医院,由医生出具“诊断证明书”,并填写《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申批单》,到您所在区、县医保中心申批备案并盖章,医生需查明确定身份后方可按特殊病治疗;
2、结算周期为360天(结算周期的起始日期,自完成申批后,首次发生门诊“特殊病种”或住院费用时开始计算),其中包括在此期间治疗特殊病种的门诊、住院医疗费用和治疗其它疾病住院医疗费用;
3、一个结算周期只收一次起付钱;
4、需自费自负的费用,以现金交纳,按规定进入统筹基金的费用,由医院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;
5、使用特病规定范围的药品时,必须在特病定点医院中领取药品方可进入统筹基金;
6、在门诊治疗特殊疾病时,按普通门诊报销。
医保患者住院须知
一、在办理住院手续时,请务必主动向住院处、住院收费处出示您的“市民卡”和“医疗保险手册”;
二、在办住院手续时,请按医院规定交付一定数额的个人自负部分的预交金外,在住院期间使用贵重、自费检查、治疗项目及自费药材时,需另行办理交费手续后,方可实施;
三、进入病房后要主动向您的主管医生声明自己是“参保者”,因病情需要使用自费药品和自费检查、治疗项目及超标准服务设施时,需签写“自费项目协议书”,医生在征询您或家属的意见时,如经济能力可以承受履行签字,事后费用由个人承担;
四、住院期间费用达到7万元,所患疾病仍需继续治疗,请到医院住院收费处交纳足够的押金,否则影响治疗,责任自负;
五、住院期间患者所在单位因种种原因,不能按时向所在区、县社保中心交纳基本医疗保险金时,患者本人需交纳预计住费费用的全额押金;
六、住院期间请假回家,床位费、护理费、诊疗费用等一律自己负担,每90天一个结算周期,超过90天视为第二次住院;
七、出院时医院结清个人负担的费用,持预交金收据多退少补,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院和所在区县社保中心结算。